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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34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 第一章总则 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 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 本条例。 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 遵守本条例。 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 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 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 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 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 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 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关工作。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 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 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 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 批的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城乡规划地方标准、规 范,建设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 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障。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 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制度, 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1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34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 执行。 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昆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 行。 第十三条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州(市)域城 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镇体系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 具体负责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审批。 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 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 前三款规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 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 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条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 理。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 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 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 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 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 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 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 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市) 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 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 责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 第十一条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 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 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 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和 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 满足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及重大 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 基础设施布局和区域空间管制的规定及要求。 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住房保障、综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 合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名街保护、城镇特色、绿地系统、无线电电 20年。 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通信、供水、排水、 供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 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相应的城乡规划统筹安排。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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