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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 (2015年7月22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立 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主导、引领、推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立法活动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 原则,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 安,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民族的政治、经 — 1 —济、文化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㈠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㈡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民政、民族等重大事 项; ㈢ 法律法规授权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事项; ㈣ 其他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委员会根据本地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审议通过。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 — 2 —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议案(以下简称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 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 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 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 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 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 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和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 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等。 第七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 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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