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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1996年10月18日江苏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 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 7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管理,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护 ─ 1 ─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民参 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 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 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五条 每年四月和每周周末为本市爱国卫生月和卫生日 。 第六条 消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经 费,公共无主地区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余的由单位和住户承担 。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 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 2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 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 (四)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情况; (六)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 及卫生知识; (七)指导、协调、检查以农村改水改厕、粪便管理为主 要内容的环境卫生治理和除害防病工作; (八)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 彰和奖励; (九)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 (十)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 按照爱国卫生工作的职责 分 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设立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 或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 爱卫会的部署、指导下,开展本部门、本 系统、本单位的爱国 卫生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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