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40—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的决议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防震减灾 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41—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 (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 灾规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监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 络,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防震减灾工 作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的监 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 接;做好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地震应急救援以及防震 减灾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房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未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地震工作主管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42—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 全监督检查机制。 鼓励、支持、引导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提高防震减灾科学 技术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防 震减灾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履行有关防震减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 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每年5月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月。 第二章地震监测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 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本市行政区域的地震监测网络。 水库大坝、港口、矿山、一百米以上的高层建(构)筑物、一千米以上的隧道、特 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其建设、运行、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承担;产权发生转移的,其运行、 管理及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和承担。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 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地震群测群防信息站,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负责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害速报、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 大型商场等单位应当配备防震减灾辅导员或者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和联络。 助理员、辅导员、联络员工作区域应当形成网格化,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培训。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2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