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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4年12月1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 1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云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 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风景区核心景区、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依 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 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 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区建设、保护、利 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 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 行为。 对在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 ─ 2 ─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并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 条例》的规定执行。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风景 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征求相关 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后,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条 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 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景点和基 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违反风景区规划和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建设;原已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改造 或者限期迁出。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九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 活动以及设置围墙、护栏、铁塔、工棚、 店招、指示牌等设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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