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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法》办法 (2004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 第一条 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在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 字。 我市各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汉语拼音、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 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 和推行规范汉字,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 供必要的条件。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 — 1 —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 部门(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的使用。 鼓励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 文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 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标牌、指示 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日常工 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 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校刊(报)、板书、板报及其 他教学用资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 入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 持、采访的基本用语。 影视作品及舞台演出中出现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 — 2 —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演职员表、广告、解说词、对白等 字幕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八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 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内 文、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音像制品、有声的电子和网络 出版物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作为出 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重要 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出版物除外。 第九条 从事商业、邮政、电 信、网络、文化、 餐饮、娱 乐、旅游、金融、保险、证券、医疗及旅客运输等直接面向公 众的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 语、公文、印章、 票据、报表、说 明书、宣传 材料等,应当以 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十条 鼓 励 公 民 使 用 普 通 话 , 努力提高普 通 话 水 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 水平应 当逐步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 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 师的普通话 达到 二级以 上水平,其中语文教 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 师的普通话 达 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 师普通话 达到一级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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