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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域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 第五章 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 1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 御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遵循军地共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设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县(市、 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 事机关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通过 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检查督导制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事 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警 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承担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 武装部主管辖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具 体负责军事设施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2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 发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保护 军事设施的法治观念。 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应当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第八条 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由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域 第九条 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域按照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 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 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 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 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管理单位应当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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