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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 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 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 — 1 —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 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和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和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 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 2 —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及 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 主任; (六)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 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 员,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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