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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1987年3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 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 550人,自治 州、设区的市和各县(市)、自治县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 7万人选代表1人,市镇按人口每 1.4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代表名额不少于 2人。2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部队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25人。 三、 自治区境内的维吾尔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名额,约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 42%,汉族应 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约占总名额的35%,其他 民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约占总名额的 23%。 对在自治区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按以往习惯做法 代表名额应有适当的照顾。 四、 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自治区境内人口特少的民 族、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都有 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 应有一定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 配给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市)、自治县进行选举。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代表应 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代表人民行 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 法律,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联系群众,为广大群众所信 任。 六、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各县(市)、自治县应于 1987 年年底以前选出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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