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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 (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乳品质量安全, 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奶业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乳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奶业,是指从事奶畜养殖,生鲜乳生产 、 收购、储存、运输,以及乳制品生产、包装、销售等相关活动 的产业。本条例所称乳品,包括生鲜乳和乳制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奶业生产、经营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 全负总责,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合理编制奶业发展 规划,优化奶业产业布局,支持奶畜良种繁育,加强奶业基础 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 、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乳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奶业监 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的职责,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奶业管理机构实施,但是行政许可 除外。 第六条 奶畜养殖者可以依法成立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组织, 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经济合作关 系,提高奶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 第七条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与奶畜养殖者、科研单位利用 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建立奶业生产经营联合体,实现 奶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奶业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奶业发展规划,依法从事奶业相关活 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推行无公害、 绿色、 有机乳品 认证制度,对通过 认证的乳品及 时向社会公布。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者进行 绿色或者有机产品 的产地 认定、产品 认证。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推进奶畜 标准化、规 模 化、集约化养殖。鼓励和支持奶畜养殖者、企业 或者个人根据 奶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奶畜养殖场和养殖 小区。 第十条 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 小区的,应当依法 取得动物 防疫条件合 格证,具备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的条件,并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一条 奶畜养殖场、养殖 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 电价格 执行,用地按农业用地对 待;在奶畜养殖场、养殖 小区用地范 围内需要 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 转用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办理。养殖 小区道路建设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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