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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保护条例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继承和弘扬优秀文 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维吾尔木卡姆艺 术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维吾尔族聚 居区的《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 、 《刀郎木卡姆》等各种木卡姆艺术的总称(以下简称木卡姆艺 术),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木卡姆艺术各个方面的确认、立 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第三条 木卡姆艺术保护对象为:(一)木卡姆文学、音乐、舞蹈艺术; (二)木卡姆传统表演技艺; (三)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以及乐器 、 服装、道具等制作技艺 ; (四)具有代表性的木卡姆艺术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 设施; (五)木卡姆艺术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 (六)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 保护木卡姆艺术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 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 、 分步实施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传统特色。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木卡姆艺术流传地的州(市、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下简称木卡姆 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文化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木卡姆艺术 保护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卡姆艺术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木卡姆艺术传承机构,具体承担木卡姆艺 术的保护工作。 财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族与宗教、旅游、文物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木卡 姆艺术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木卡姆 艺术流传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 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木卡姆艺术保护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第八条 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木卡姆艺术保护管理制 度,确认、公 布木卡姆艺术民 间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明确其权利、义务,并采 取命名、扶持、表 彰、奖励等方式, 鼓励传承人和传承单位 依 法开展传承 活动。 第九条 木卡姆艺术专 业传承艺术 团体,应当建立和完 善木 卡姆艺术专 业传承机制, 培养木卡姆艺术传承人 才,对木卡姆 艺术进行整理、研究、传承、展 示、传播。 鼓励、支持其他各 类专业艺术表演 团体开展木卡姆艺术表 演、展 示、传承等 活动。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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