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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2003年12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 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 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 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相抵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 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 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建立劳 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九)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九条 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签订集体 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后,双方应当在 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 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 30日。 双方从第一次协商至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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