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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 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 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 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他自走 式动力机械和8 .88千瓦以上座机。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 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 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 用。 农业机械发生转卖、转籍、报废等事宜的,应事先到当地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生其他变更事宜的,需向当地 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未领取正式号牌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行驶时, 机主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 第八条 农业机械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定期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未经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 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上县乡道路和省道、国道行驶的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 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公安车辆 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涉及改变农业机械原有安全技术性能的改装, 须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 驾驶培训学校( 班)或符合条 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 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 觉遵守安全驾驶、 操作规 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 度审验。未经年 度审验或年 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因户籍或所在单位变 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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