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 准 2003年5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2003 年5 月31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 2010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2010年7 月28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2013年9月2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1—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 洁、 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 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 作。 市政工程、 规划、 公安、 交通、 工商、 卫生、 环保、 物价、 房地 产、 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 —2— 动, 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 志、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 境卫生意识。 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 举。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 容貌标准。 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禁止吊挂、 堆放有碍市 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外型美观,符合市容市貌的 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 事其他 活动。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和公 共场地的, 必须征得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 办理审批手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2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