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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11年1月12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促 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加 工、营销矿产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 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矿产 资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牧场管委会应当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2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维护矿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投 资兴办矿产品加工企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 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县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六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少数 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用工时,同等条 件下,应当使用本地劳动力,优先使用少数民族劳动力。 第七条 探、采矿人占用农牧民合法用地或者草场的,应 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农牧民合理补偿,并妥善安 置农牧民生产、生活;采矿人及其职工和家属不得在采矿区范 围内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矿 产资源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或 者出让、转让、变更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向自治县国土资3源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勘查 施工前应当报告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勘查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勘 查项目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采 矿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探 、 采矿权审批权限,组织探、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 挂牌出让。 禁止非法买卖、出 租、抵押或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探、采 矿权。 第十三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采矿企业采矿 许可 证桂东的范围进行实地 界定,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移动或破坏。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 每年对设置的界桩和标志进行不 定期抽查及至少一次的 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 源的各项管理制 度,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开采 回采率、采矿 贫 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考核指标。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滥 采乱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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