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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战略要求,加快喀 什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对外开放新格局 ,发挥引领、 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南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喀什经济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展服务管理 、 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 济开发区。   开发区分为喀什主体园区 (含生产建设兵团分区 )和伊尔克 什坦口岸园区,其区域面积 50平方公里,包括喀什市 40平方公里(含生产建设兵团 6平方公里)、伊尔克什坦口岸 10平方公 里。   第四条 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 、 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内引外联、产业驱动,生态 优先、统筹协调,创新机制、融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封闭式管 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机制运行。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为企业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 开发、经营环境和创业就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作为其派出机构,行使自治 区级管理权,负责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并对开发区喀什主体园 区进行直接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直接行 文,其职能部门负责自治区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 , 需要国家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授权,负责开发区 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享有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 管理权。   开发区喀什主体园区兵团分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其管 委会享有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管理权。   第七条 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和喀什主体园区兵团分 区,业务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向其报送项目申 报、基础经济 数据统计等公文、表格、资 料。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 性法规;   (二)行使国家、自治区 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 实行制 度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 ;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 总体发展规划和 各专项发展规 划,并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四)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 各 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建设管理 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 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 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基础经济 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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