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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促进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 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 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 市客运,包括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 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 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 赁、货运代理(代办)。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高效 、 便民的原则,禁止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 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 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 领导,统筹推进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协调发展,加强道路运输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道路运输综合治理。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 作。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 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 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 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 通枢纽和道路运输站(场),推动交通物 流行业健康发展,实 现城市公共交通、公路、 铁路、航空等运输 方式的相互衔接, 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 势。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者实行规 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使用符合国 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 路运输。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各 自职责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 实行质量信 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 布。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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