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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例 (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级司法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办刑事案件和 其他执法活动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工作的情况,以 及其他工作情况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 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各级司法机关严格行使司法权,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 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定,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 具体工作交由 常委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办理。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 的监督。对于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的建议 、 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 , 答复代表。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在司法工作中认真办理监 督事项、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下列事项 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 定的情况; (二)发布的通令、通告、规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 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四)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以及采用刑讯逼 供和体罚手段,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以刑讯、体罚手段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主管机 关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办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 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申诉、控告和检 举案件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范围: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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