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 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 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家庭暴力 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 私,避免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 — 1 —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精神文 明建设工作范畴,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妇女联合会、工 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 止家庭暴力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为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工作进行捐赠或者提供救助服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 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 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   (三)协调、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 处家庭暴力案件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   (四)总结和推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先进经验;   (五)开展其他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 , 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 观念,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 良好社会氛围。 — 2 —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以易于接受的形 式传授防范家庭暴力的知识。发现学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组织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疾病和伤害 系因家庭暴力所致的,应当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九条 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 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和谐家庭社区( 村)创建活动,广 泛宣传防范家庭暴力 知识,及时劝阻、调解 辖区内的家庭纠纷, 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 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在 接到家庭暴力受 害人的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做好受理 记录,并协助 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向受害人解释, 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做好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 警纳入“110” 受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报 警求助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 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又要维护 家庭和谐的原则,对家庭暴力行为人 予以批评、教育,防范和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2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