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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0月 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实施办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4 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 ,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 1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 的水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 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水利基础设 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 水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 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 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州人民政 府可以确定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 在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水行 — 2 —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 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管 理、监督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资源综合规划包括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区域 水资源综合规划。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 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县(市、区)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国家重要江河流域的水 资源综合规划。市、州、县(市、区)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 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区域水资源 综合规划。 第九条 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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