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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关于大会议案工作的决定 (1982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 于议案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大会议案工作决定如下 :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 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代表 (有三人以上附议,或者以代表团名 义),都可以提出议案。 二、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是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重大事 项。 三、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各代表团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 席团决定。2四、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终止。 五、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自治区各方面工 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 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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