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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2011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 第三章 防雷装置 第四章 防雷装置检测和维护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 —1— 共和国气象法》 和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 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 作。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 建设、 公安、 安全生产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雷电灾害应急预 案,针对城市和农牧区防雷减灾工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 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 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 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 —2—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规划,按照布 局合理、 信息共享、 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预警系 统建设,健全雷电灾害防御体系。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雷电 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雷电 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御、 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 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雷电监测资料共享、共用 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雷电监测的机构 交换 雷电监测资料。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雷电监 测和预警设施,不得 危害雷电监测 探测环境。 第三章 防雷装置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防护装置(以 下简称防雷装置) , 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 涌保护器及其他 连接导体的 总称。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建 筑物防雷设 计规范规定的一、 二、 三 类建(构) 筑 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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