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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2月10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县境内原始胡杨林生态环境的保 护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原始胡杨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原始胡杨林是指北塔山以南,盐池以 东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天然胡杨林木;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该 区域(地理坐标:东经 90°11′51″---91°20′03″ ,北纬 44°48′47″---44°49′37″ )为原始胡杨林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 区)。 第三条 保护区内的原始胡杨林木、林地和草场属于国家 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条 保护区内的林地、草场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在保 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原林地、草场使用者予 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规划管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六条 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 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工作 的领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原始胡杨林的义务,并有权对侵 占和破坏原始胡杨林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对保护胡杨林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原始胡杨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旅 游、畜牧、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原始胡杨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的主要职 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 23(二)建立科普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对胡杨林生存环境的 研究与生态环境的监测; (三)依法保护原始胡杨林木、植被和古墓。对存活、枯 死的胡杨林木以及古墓和保护设施进行编 号拍照登记,建立 档 案; (四)在保护区设立机 构,配置专人,对在保护区内开展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 督管理; (五)监 督和指导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 人开展对保护区的保护; (六)依法 查处破坏保护区内胡杨林木、生态环境、自然 资源以及保护设施的 违法行为; (七)在保护区内实施林木 抚育、植被 恢复以及其它野生 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行为: (一)向保护区 排放有害物质和引入有害物种; (二)破坏原始胡杨木 树干、树根、树桩、树枝的自然 状 态以及 狩猎、放牧、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挖掘灌 木等损害自然植被的活动; (三) 砍伐、掘根、携带、买卖、运输、加工胡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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