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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 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 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职工有参加和组织 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其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 式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 降低工资、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法律和法规,以经济建 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 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依照 《中国工会章程》 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 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 ,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 2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 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参与法律和政策制定,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 法 规,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 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 工服务。 第五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 民族观、 宗教 观、文化观教 育;维护祖国 统一、加 强民族团结、反对 分裂教育; 民主法制、 公民道德教育;科学、 文化、 技术教育。提高职工政治 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使职工成为有理想、 有道 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加 强与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 会组织的联系和 交流,发展同各国地方工会组织的平等 友好合 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建立, 上级 工会组织领导 下级工会组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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