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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 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 —1—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施建 设和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 线路、站点、班次、票价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 站台、 站牌、 候车亭、 专用停车场、 站务用房、 枢纽站及其他相关 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公 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 财政、 建设、 规划、 国土资源、 公安、 工商、 环境 保护、 市政市容、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 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政府主导、 政策扶持、 优先发展的原则 。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 管理、 公平竞争、 安全营运、 方便快捷、 优质服务、 保护环境的原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2— 第七条 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 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八条 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 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 扩建机 场、 火车站、 长途客运汽车站、 旅游景点和大型商业、 娱乐、 文化、 教育、 体育中心等项目时,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 划,划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用地。 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 车客运设施建设用地,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 通优先发展的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 公交港 湾和优先通 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 范。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相关 标志。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实行 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公开 招标 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五条 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 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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