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2009年1月5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的决议修 正) 第一条 为了推动义务植树,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 ,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 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 《国务院关 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 劳动能力的男性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十一周岁至五十五 周岁的公民,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以生态教育为主,由学校集 体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1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 鼓励。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按 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承担植树义务的单位 和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 育苗、 植树、管理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 第五条 义务植树工作遵循统一规划、 属地管理、 因地制宜、 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义务植树工 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 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实施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领导 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实施、 协调指导、 监 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苏木乡镇和街道范 围内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 发展和改革、 城乡建设、 规划、 国土资源、 交通、 水务、 农牧、 教育、 环保、 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植树 工作。 2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义务栽植树木和设施的破坏行 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加 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宣 传动员。 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 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和林业发展 长 远规划, 编制义务植树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同 时报绿化委员会 备案。 旗县区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与市义务植树规划 相衔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义务植 树规划,制定全市年 度义务植树 计划,明确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 并将任务下 达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 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分解 到苏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 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 采用《义务植树通 知书》 的形式下达,并写明 义务植树地 点、完成 时间、数量和品种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2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