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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09年7月22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1年 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 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 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 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哈 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 — 1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历史文化 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继承和弘扬城市特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 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涉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 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 )负责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 2 —市文化、财政、建设、房产住宅、城市管理、国土资源、 工商、宗教、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 , 负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专家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事宜进行论证和评审 。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房产、园林、文化、文物、历 史、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 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商业运作等形 式,有效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的宣传活动,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 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有权投诉和 举报。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及时向社会公 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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