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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6年2月18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 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10月25日 施行。 2015年2月6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 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五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 第一章总则 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自治机关应当在不违背宪法、法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定特殊政策和采取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各项社 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北川羌族自 会事业的发展。 治县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 第二条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 县)是四川省绵阳市管辖区域内北川羌族聚居区 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羌族外,还居住 第七条自治机关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 有汉族、藏族、回族等民族。 全面发展,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 学文化素质。 永昌镇。 第八条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如需变动,按照有关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依法治县。 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条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履行公民应尽 关。 的义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 第九条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 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和制 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 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禁止极端暴力 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恐怖行为。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公民有信仰宗教或者不 导,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 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 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6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O0.2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 自治机关重视加强乡、镇政权建设 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 由。 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自治县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 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 第二章自治机关 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生效。 第十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 第十六条自治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自治县人民政府。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就业政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 策、民族政策、劳动人事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结 力机关。 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财政供养人员的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 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县在录用公务员时,对羌族和其他少数 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民族应按高于其人口比例的标准确定名额,择优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 录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或聘用人员 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和聘用少数民族公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 民。 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 第十七条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引进人 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才,培养各民族十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 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羌族和 术人才。 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 第十八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国家机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区域性优待、补助办 中,应当有羌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法以及离退休费用标准和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自治县县长由羌族公民担任。自 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羌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族和其他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推动自治县 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 第十四条自治县境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 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族公民。 乡,可以依法建立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 长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其 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县人 他组成人员也应当合理配备其他民族公民。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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