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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NO : SC081063) 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对防震减灾的投人,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 第一章总则 震监测台网建设、预警系统建设、避难场所建设、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建设与培训、群测群防、建筑抗震性能鉴定与加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 固等工作。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 区、贫困地区的防震减灾事业的扶持。 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 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 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及抗震救灾工作。 准备与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 活动,适用本条例。 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 机构的日常工作,所需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 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障。 第七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 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人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人本级 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 财政预算,将防霞减灾工作纳人政府目标绩效管 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 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教育、农业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确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NO.311 ()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程; (二)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 的水库; 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 上一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防震减灾工 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 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的水库。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 第十四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教育、民政、交通运 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 输、通信、水利、农业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 入运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专用 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灾要求。 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投人运行。 第十一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 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 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及时 的意见。 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人运行。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 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建设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 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 (二)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 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 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水平: 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 (一)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 (三)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基本烈 (二)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度7度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三)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 0.15g)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特大桥梁; 局; (四)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0.15g分 (四)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建立完 区)、8度(0.20g、0.30g分区)、9度(0.40g分区) 善空间观测系统; 地区,高度分别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 (五)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 建筑。 (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 第十六条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 (七)建立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 核准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 立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征 第十三条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 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该工 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或者强震动设施 1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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