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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 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 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 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 — 1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 作。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 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 发和应用。 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 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县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 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和 促进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 — 2 —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 护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 益。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假冒专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所列行为提供资金、场所、 设备、运输、仓储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 第七条 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 假冒专利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嫌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本条例第六条第 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档案,在案件处理或审结完毕后将有关 情况向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由后者向社 会公布。 第二节 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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