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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 发展的规律与特点,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 — 1 — 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 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 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未成年人有义务接受法律 、 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 诚实守信,珍爱生命,掌握基本的生存常识,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辨别是 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 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其意 见。 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 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 2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 、 社会团体等成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 担任。共产 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 委员会;不设立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督促并指导社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做好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 (三)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 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接受对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举报、投诉, 督促、协 调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为未成年人提 供或者寻求法 律帮助; (五)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 划,建立和完善未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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