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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 1996年9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 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批 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作。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 量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 展计量事业;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采取 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经济 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国家法定计量检 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定机构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都 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销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质量 售、安装、改装、检定、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计量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作出显著 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全面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章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全 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市)县质量技 第八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 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 计量单位: 督管理工作。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 (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 章,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计量管理工 (三)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产品使 12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外2012. NO0. 6 向国家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 用说明书; (四)签订合同; 定或者校准。检定、校准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出版发行图书、教材、报纸、期刊、音像 第于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使用中 制品、电子出版物; 的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封印、标记;不得使用无 (六)制作、印发票据、票证、账册; 有效检定或者校准封印、证书、标记的计量器具。 (七)生产、进口、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 标签、标价签; 第三章计量管理 (八)出具检定、测试、校准、检验、试验数据 及凭证; 第十三条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 (九)发布广告; 行计量收费的,经营者应当标明计量单位,并配备 (十)发表报告; 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单位的 实行现场计量收费的,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 其他活动。 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再版、出版古籍、文学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 商品交易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 出口产品使用的计量单位依据合同约定。 置供消费者复核计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使用进口的计量器具或者进口为设 经营者不得少报脑报计量数据、短秤少量。 备配套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估量计费,法律、法规 定,确定该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地。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 第十四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的量或者 度。 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标注值与结算值应当一 禁止伪造、冒用或者利用他人产品、生产设备 致,其计量准确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和技术文件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 第十五条商品交易无现行规定的计量方式 计量器具许可证》。 和允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 第十六条电表、气表、水表等用能计量器具 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 应当经国家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 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 格。 第十一条下列计量器具,由市质量技术监 经营者应当以用能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用 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定目 能计量结算依据。 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用能计量结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列人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 自录的除外: 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全面使用国家法定计量 (一)涉及人体健康、安全防护或者生态环境 单位,采取国际先进计量管理标准,推广先进计量 保护的; 技术,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 (二)用于重要商品或者大宗物料交易的;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 (三)用于判定法定责任的。 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方能从事 使用前款规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生产、科研、经营活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NO.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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