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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品和制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边境贸易管理 第六章 药品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 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 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 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 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 导,组织制定全省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 织实施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支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的研制、 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公安、卫生、商务、价格、劳动和社会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药品有 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省发展和 改革、工业经济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药品行业发展规划,促进云 南药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监督举 —— 2 ——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药品质量、药品市场秩序、药品监 督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研究发展现代药、传统药 和民族、民间习用药物,鼓励规范化生产中药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 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药物研究、创制新药、保护野生药 材资源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药品生产管理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人不得相互兼职。 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药 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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