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 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 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母 婴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增加投 1入,改善母婴保健设施;推行优生优育系列保健保偿责任制;扶 持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 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 作。 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经费、人员 工资和业务经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 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 定,为母亲和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章 技术服务资格 第六条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 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 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 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 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 2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 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正 常分娩的家庭接生工作。 第九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 核。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十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严重 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 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 构承担。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