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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10月16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0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的《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2013年3 月7日富川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修订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金融 1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六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富川瑶族自 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 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富阳镇。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 治县在外设立的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团结奋斗,全面推进经 2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 发展,努力把富川建设成为美丽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县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科学文化的教 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县加强各民族团结,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 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 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 治权。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瑶族 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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