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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 (1997年4月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3年2 月2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三章 水量分配及调度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 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龙川江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龙川江是指发源于南华县天子庙坡, 流经南华、楚雄、禄丰、牟定、元谋等县(市),在元谋县汇 入金沙江,全长 254公里的干流及其各级支流,流域面积 9256 平方公里。 第四条 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 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统一管 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自治州和龙川江流域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龙川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龙川江水资 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并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川 江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龙川 —— 2 ——江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川江的保护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龙川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 划; (三)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四)负责龙川江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审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 程建设方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龙川江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开发 利用的监督管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费用; (七)调处水事纠纷; (八)行使本条例赋 予的行政处 罚权。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 革、财政、 住 房和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 土资源 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的保护管 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 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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