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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6月26日安徽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 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 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 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1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 止、检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 设施专业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 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 行。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 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 设。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 2资主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 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 本建设程序报批,具体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 相应的任务。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 防等各种管(杆)线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具备市政资质的市政质量监督专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评定质 量等级。 大型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者省级市政工程质量奖 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 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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