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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办法 (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的管理。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自然资源和埋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转 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在 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在其土地使用权 1有效期限内可以继承。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 芜湖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出 让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开 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土 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 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开发区的总体规划要求拟定方 案,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先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征为国 有。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 式,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2(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其他规划要求; (二)出让期限及出让金、土地使用金数额; (三)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付款和结算方式; (四)建设项目完成期限和投资总额; (五)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向开发 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出让金总额的20%定金。从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 必须支付全部出让金。 逾 期未全部支付的,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有权 解除合 同,并可要求 赔偿违约 损失。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支付 全部出让金后,应在十 五日内 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土地 登 记,领取土地使用 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涉及房屋所有权 变更 的,同时办理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出让方不 履行合同, 受让方有权 解除合同, 并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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