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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 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 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 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按系统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打击和防范并举; 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 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 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 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 和解除劳教的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 检查、监督,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及公民,均适用本条例。-374-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省、市、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 责办理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市、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实施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依照规定建议或者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 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 (四)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它事项。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本乡(镇)、街 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检查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各种形式 的治安防范活动,推动群防群治工作; (四)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 事态扩大; (五)依照规定建议或决定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调 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375-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 (五)及时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兼 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团体、 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 和工作范围,结合各自业务,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廉政和服务 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确定工 作重点,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在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六条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会 同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淫秽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对其成员和联系 的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协 助有关部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 和社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 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驻本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部 队、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家庭户主应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和邻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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