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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1日安徽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 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5月27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1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 关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 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代表法》和本办法在 本行政区域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一切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 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五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 2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六条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 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 议,发表意见。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大会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 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 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并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 提出。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 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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