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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办法 (NO:SC112281)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考试、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 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 助学贷款。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 际,制定本办法。 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 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 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 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本办法。 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 (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 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 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报批; 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民办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 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 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 受法律保障。 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 (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 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 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 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 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 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 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职工工资,并按照规定参加各种保险和办理住房 (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 公积金。 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 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具 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转学、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 归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8. N0. 4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 (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 长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年 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 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般不超过70 周岁。校长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学校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学校类别、层次和所在 报审批机关核准。 行政区域。登记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 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 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除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外,可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称学院或大学,实施中、 以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市场需求,自行设置 初等教育的称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实 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 施职业教育的,应冠以职业、职业技术等字样;实 案。 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 字样。 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示有关民办学 和方式;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 校设立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等。对受理的设立申 第十五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 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或者考核 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 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发给学历证书。具有学位授 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 予资格的民办高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将审批决定 育者发给学位证书。 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完成学业的 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批准 受教育者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实行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依法批准具 校一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登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 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予 立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场地 以公告。 和教学设施设备,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终止和清算,按照有关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 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实行理事会、董事 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 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 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 报告或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 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代 物、能够依法实行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教 权或经评估机构认定的其他无形资产出资。以无 学、科研、人事、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 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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