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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3 均改 《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的决议 或无正 2011年 租成人员 行 1日 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 (2011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人同级图民经济和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气象事业,规范气象 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人同级 财政预算,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象事业 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投人。 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和气象服务: (一)气象探测、通信、害监测与防御、警 报、信息、科研教育等工作及其台站基础设施建 设、维护; (二)为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 当遵守本条例。 镁工作: (三)农牧业气象科技服务、气象灾害防街技 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等: 政区城的气象工作。 (四)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灰害防衡: (五)重大社会活动的气象服务: -41- (二)8 (三)易 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气象预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 事场所和设 (四)电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于奖励。 动。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 统、通讯和广 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将保护范围纳人城乡规划。 (五)露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气 等人员密集 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 (六)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装坏气象探测环境。 装置的场所 第八象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备和 第二十 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无线电专用频道及有关设 (构)筑物设 施依法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干 装置的设计 扰、侵占或者撞自移动。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 进、扩建建( 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准 收备电防护 第九象气象台站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 确提供防御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所需的信 雷电易 保持稳定,未经依祛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息。 用的建(构) 迁移。确需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第十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 置的.雷电防 审批手续。 地实际,开展增南(雪)、消雨(雪)、防复、防霜、酒 象主管机构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 雾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雷电防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定实行定期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台站负责 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城内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 第二十 警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 世实行资质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故气球贸 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业务 )的单位, 流程发布预警信号,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 批准后方可 时间,并指明气象火害预警的区域 任何组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 贷证)单位 众气象预报和火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十二岁 和服务水平。 定,在气象#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 空域和时限内进行。 澳环境活动 报纸、网站,应当安排专门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 邮象设施的 违法行为, -42 以并处五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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