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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2016年11月18日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 , 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 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1 —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 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 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 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 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 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 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 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 — 2 —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 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 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 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 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 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 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经济 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 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与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 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 乡规划的意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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