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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天北新区管理条例 (2012年2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奎屯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以下简 称农七师)统一建设、共同管理的奎屯天北新区的开发、建 设,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融合协调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奎屯天北新区(以下简称天北新区)。 第三条 天北新区是奎屯市与农七师融合发展的新城区。 天北新区应当按照奎屯市和农七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 托奎屯、农七师及其周边的优势资源,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 生态环境可持续,把天北新区建设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经 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新城区。 第四条 天北新区的产业发展应当按照自治区和兵团、奎屯 市和农七师有关天山北坡经济带发展规划,发展以现代服务业 — 1 —为主的第三产业、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符合环境保护 和循环经济要求的其他产业。 第五条 天北新区内投资者、经营者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及 财产、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天北新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条例。 第六条 天北新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北新区管委 会),作为奎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奎屯市人民政府和 农七师的指导下对天北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天北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天北新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 (二)编制天北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经上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天北新区的投资项目; (四)根据奎屯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天北新区的分 区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负责实 施; (五)在奎屯市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负责天北新区的土 地管理、土地规划、开发、利用、经营,受委托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核发有关证件; (六)负责天北新区建筑市场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受委托 — 2 —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七)负责天北新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和社会保 障、社区、综治、公安、审计、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民政、科技、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 (八)负责天北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 卫生、园林绿 化、市容市貌的投资建设与管理; (九)管理天北新区的 房地产开发和 房屋产权、产 籍以及 房地产市场,受委托发 放《房屋所有权证 》及有关证件; (十)天北新区管委会 所属的工作机构受奎屯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委托,可以对管理 中发现的 违法行为依法 予以行政 处 罚; (十一)负责天北新区的 招商引资、对 外经济技 术合作、 进出口 贸易等工作; (十二)协调 相关部门设在天北新区的分 支机构或派出机 构的工作; (十三)奎屯市人民政府和农七师 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天北新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要,按照 高 效、精干的原则,设立 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天北新区的经 济和行政管理 事务,并对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及各项规划、制 度、措施的实施 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奎屯市人民政府、农七师各职 能部门对涉及天北新 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管理职权,可以依法委托天北新区管委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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