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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人 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 根据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县(市、区)、 乡(镇)、村的发展。 革命老区和革命老区贫困县(市、区)、乡(镇)的具体 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优 先安排、综合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持革命老区发展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 度,制定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扶持革命老 1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 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工作。 革命老区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 第六条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扶贫开发资金中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扶持革命老区发展 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革命文物的保护。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 中安排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 增长逐年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应当对革命老区适当照顾。 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安排相应的资金扶持贫困乡(镇)、村的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 部门,根据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总体规划和革命老区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制定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年度工作计 划,统筹安排本条例第六条所列的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确 2定使用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教 育、卫生、科技、旅游、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扶持革命 老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在项目安 排、资金投入、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等方面,按照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 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扶持 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监督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使用和扶持 项目的实施。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扶持革命 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 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综合安排扶持革命老区、 以工代赈和 扶贫等扶持项目,实 现资金的规 模利用,提 高资金使用的综合 效益。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人 才引进、培养、使 用和奖励机制, 鼓励人才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 流动。 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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