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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 息条例 (2016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互联网、手机等信息网络传播秩 序,防范和惩治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是指通过文字、 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 ,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或者明 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从事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即时通讯工具 和手机短信息等业务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 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编造、传播 — 1 —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 权益等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自治 区网信、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 为的防范和惩治工作,并加强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 络使用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 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发现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应 当及时向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七条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 中,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采取网 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未经备案或者许可不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   第八条 在自治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 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搜索引擎、直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 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 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九条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内容审核制度、落 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网络举报受理渠 道,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 2 —  第十条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信息网络使用者发表跟 帖留言的页面刊 登跟帖服务协议,明 示跟帖中不得 贴发散布谣 言,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 禁止内 容的信息。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 链接、摘 要、快照、联 想词、相关搜索、 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虚假信息 及其他法律法规 禁止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信息网络使用者提供 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 与信息网络使用者 签订协议或 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 要求其提供 真实身份信息。信息网络 使用者不提供 真实身份信息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 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不得利 用网络编造、制作、 复制、发布和传播 含有下列内容的虚假、 有害信息 :   (一)危害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 ;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 三)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   ( 四)宣扬宗教狂热、破坏宗教和谐的;   (五) 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的 ;   ( 六)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 七)传播虚假 险情、灾情、疫情、警情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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