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审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以下简 称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 北庭故城遗址范围由依法批准的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总体规 划确定,包括遗产区和缓冲区。 第三条 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坚持保护为主 、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北庭故城遗址文 化遗产价值及其载体的整体性。 第四条 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将北庭古城遗址 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2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庭 故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吉木萨尔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 理机构承担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公安、旅 游、规划、国土、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庭故城遗址的义务。 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北庭故城遗址的行为。 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对在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 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实施 第八条 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执行依法 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负责北庭故城遗址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3 —第十条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北庭故 城遗址内的城池遗存、寺庙遗存、遗产环境、展示利用等专项 保护利用规划。 第十一条 北庭故城遗址遗产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 当符合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规 划要求,在体量、规模、色调等方面与遗址的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北庭故城遗址遗产区、缓冲区的文物保护,参 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吉木萨尔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设置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标志和 界碑。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 考古调查、 勘察活动,发掘前, 应当向吉木萨尔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交验相关批准文 件。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北庭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实 施下列行为: (一) 爆破、钻探、挖掘等; (二) 放牧、耕种等; (三)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设施; (四) 取土、挖沙、开窑、建坟等; (五)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5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