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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办法 (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公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 政府 目标管理责任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2 —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 逐步增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地震工作的部门(以 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 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 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 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活动 , 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教育 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 的科学技术成果。— 3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 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 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 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防震减灾规划由批准机关 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 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的要 求,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 衔接。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 原则、内容和程 序,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 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征求有关部门、 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 送审批文件中应当 附具意见采纳情况 及理 由。 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中期 阶段,应当对 规划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 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 的,应当按照 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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