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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 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 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 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 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1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 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 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 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 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 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 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 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 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 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 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 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 2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 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 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 同级政府 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 参考依据。 重要地 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 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 会审议通过。重要地 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 (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 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 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 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 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 不再单独编制县(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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