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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 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预 防和矫治相结合,家庭、学校、社会预防相结合,一般预防和 重点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 — 1 —  (二)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 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 作;   (三)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四)研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 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机制 ;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组织 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   (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管理平台,完善基础信 息采集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和综合应用 ;   (五)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的研究。   领导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六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 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2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工作。 第二章 家庭预防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 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 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 培养教育, 注重家庭 美德,促进家庭和 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 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 习家庭教育、有 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 知识,以自 身良好的 品德和行为 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支持未成年人 参加有组织 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 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 能力。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了解和 掌握未成年人的日常 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 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 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 品格;   (二)关注未成年人 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 生理、心 理特点和身心健康, 帮助其解决成长中 遇到的问题;   (三)培养未成年人养成 遵纪守法的良好 习惯,发现未成年 人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及 时予以教育 纠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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